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边销茶是否免征增值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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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〔1994〕财税字第60号)规定:“三、对国家定点企业(名单见附件)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,免征增值税。
  边销茶,是指以黑茶、红茶末、老青茶、绿茶经蒸制、加压、发酵、压制成不同形状,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。”
  二、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89号)规定:“一、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,对边销茶生产企业(企业名单见附件)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。
 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,是指以黑毛茶、老青茶、红茶末、绿茶为主要原料,经过发酵、蒸制、加压或者压碎、炒制,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、方包茶(马茶)。
  二、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,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。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,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,不予免税。”
  三、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73 号)规定:,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 (财税〔 2011 〕 89 号)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5 年12月31 日。
  文到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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